12月23日,在行驶中的哈尔滨340路公交车上,一名23岁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随后,该乘客突然拔出公交车的车钥匙,导致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指示牌上。事故造成司机死亡,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今天,警方发布的官方回应称,因为需要对司机张志忠遗体进行解剖检验,公交车司机死因尚未查明。现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均指张男当时与公交车司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从目前证据情况看,无法证明张男涉嫌犯罪。(《黑龙江晨报》12月27日)
抢夺公交方向盘致人死伤被认为无罪,警方的这个结论让人诧异。应该说,抢夺公交方向盘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危害的不仅是这辆公交车上的乘客的安全,也危害着路上车辆、行人的安全,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预料的。所以,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名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的行为,符合“暴力、胁迫”特征,其行为造成司机死亡和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可见,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主观要件是犯罪主观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显然,这名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然而,警方却认为该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无罪,这就让人奇怪了,如此明显的危害,且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怎么能无罪呢?警方是不是有纵容、默许抢夺公交方向盘行为的嫌疑?
警方认为这名抢夺公交方向盘的乘客无罪,可能是认为驾驶员的死亡并不是这名乘客直接造成的,尽管如此,但不能因此就说这名抢夺公交方向盘的乘客无罪,如果不是她抢夺公交方向盘,那么,也就不会诱发驾驶员死亡,也就不会导致17名乘客受伤。而不管怎么说,抢夺公交方向盘的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它危害的是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警方岂能判为无罪?
来源:东方网 作者:墨客